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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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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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中高层主管在任期内的工作业绩,察觉缺陷与不足,明确应负的责任,实现在任者清白,接任者明白,用人者清楚。

  目前以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主,今后逐步扩展到各职能部门经理、销售事业部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分公司厂长以及重大经济活动项目负责人。未经审计的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可以离任,因特殊原因必须先离任的不得免除其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

  一、为加强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力度,成立公司督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工作组以公司督审部为主体,由督审部部长牵头并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联合参加。

  二、督审工作组在组织实施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及人员应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证据,拒绝、阻碍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工作。

  三、审计人员可采用检查、盘点、观察、函证、查询(询问)、计算、分析性复合等审计方法;能够使用笔录、录音、复印、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材料。

  四、督审部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时,由督审部提交名单,委托单位(法务部或总经办)负责办理借调手续。督审部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与审计人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首先由相关职能部门向督审部出具审计委托书。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有举报反映且经初步查证确有经济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经济来往多且数量大,主管任期每满12个月及需要调离时,由法务部出具委托书。

  二、重大经济责任项目负责人及别的需要审计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办出具委托书。

  督审部收到委托书7日内制定审计方案,组织有关人员成立督审部工作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人5日内清理相关材料并写出任期述职报告。被审计人要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督审工作组应当认真听取被审计人本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及其员工意见,被征求意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材料。督审工作组要对被审计单位清产盘库,经过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资产,开展函证、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并做综合分析评价,写出审计报告初稿。

  督审工作组在完成审计报告初稿后,应就报告内容征求被审计人及其上级主管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上级主管应在3天内提出对审计报告的沟通书面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必要时督审工作组可对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调查,并视情况修改审计报告。重要的证明材料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一并呈报。审计报告应对被审计人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绩效和存在问题、应负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视情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审计决定。

  督审工作组完成审计报告书后呈交委托人。委托人视情况签批报告或将报告呈报总经理审批,并根据总经理批示意见处理或交由督审部下发执行。被审计人对审计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可向委托部门申请复审,是否复审由委托部门决定。对复审结论仍有重大异议的,可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申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