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会计专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专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专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的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专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专员信息采集工作,对采集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各市、县会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会计专员信息采集的审核确认工作。
在岗在职会计专员在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学生在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
集中采集结束后,会计专员信息采集和管理纳入各级会计管理部门日常会计管理工作。
会计专员信息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信息表》所列项目进行采集。最重要的包含会计专员基础信息、学历学位信息、专业方面技术资格信息、单位及岗位信息等。采用会计专员网上自行填报本人信息、上传资料,会计管理部门在线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
会计专员登录会计之星网站(,进入首页“会计专员信息采集”专区,或手机微信关注公众号“山西省会计之星”点击“行业信息”菜单中的“信息采集”,按照《山西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操作指南》(见会计之星网站)进行信息填报,并认真阅读承诺书,确认无误后提交审核。待提示审核通过后,即为完成信息采集。
各级会计管理部门依据任务分工,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山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属地会计专员提交的信息进行在线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会计专员填写内容或上传资料不符合标准要求未通过审核的,应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未通过审核的人员应完善相关信息重新填报。
(一)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要格外的重视信息采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投入;要及时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有效方式将会计专员信息采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广泛宣传;认真组织本地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专员完成信息采集;及时收集并反馈会计专员信息采集工作中的问题或建议;合理配备审核人员,对会计专员上传的资料认真审核把关,确保全省会计专员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用人单位要积极指导、督促本单位会计专员按时完成信息采集,并为其提供相关材料。
(三)会计专员应如实准确完整填报信息、上传资料,并对本人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完成后方可办理继续教育等其他相关业务。
(四)为保证我省会计专员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本次信息集中采集结束后,会计专员个人隐私信息如有变化,可登录网络站点进行信息变更申请。新增会计专员应及时完成信息采集。
(五)对已在我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中但没有及时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专员,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视同本人放弃信息采集登记,或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进行数据处理。